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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起拟不起诉刑事案件公开听证
时间:2020-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起拟不起诉刑事案件公开听证

  近日,按照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拜城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议,对两起危险驾驶案、一起盗窃案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由该院党组副书记、检察长主持,承办检察官、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拟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参与,并邀请该县两名人大代表、一名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场参加。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不起诉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

  案情一: 2020年8月底 ,犯罪嫌疑人买某某酒后驾驶在拜城县某某镇电信站前面停放的新XX号牌的小轿车,目的是为他人提供方便倒车挪位时在人行道内与路边的石墩子发生碰撞,买某某又将车驶回原来位置,被拜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买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

  买某某酒后驾驶私家轿车上路行驶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该院综合考虑酒后驾驶目的、驾驶距离、驾驶位置、血液中乙醇含量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买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二:2020年7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卡某某将拜城县拜城镇步行街道南边入口的海尔家电专门销售店前面停放的被害人吐某某的价值3200元的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隐藏在自己房子里,破案后损失已追回。

  卡某某到案后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主动交代电瓶车私藏所在地,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认罪,被害人全部损失追回并获得其谅解,该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现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先后就买某某、卡某某等拟不起诉人的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逐一发表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相对不起诉坚持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的是为了挽救教育人,一致同意该院拟作不起诉决定。参会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教育引导,希望拟不起诉人员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敬畏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好公民。同时对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今后,拜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努力形成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常态化工作机制,使检察权置于社会各界监督之下,提升检察公信,落实普法责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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